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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编辑:轻工光电   发布日期: 2014-12-31   来源:   浏览:

流动研究人员是工程中心科研队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流动研究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研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流动研究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流动研究人员进入工程中心工作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2.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其研究工作由实验室的课题指导人或研究方向负责人负责。

3.流动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4.流动研究人员可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5.流动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小型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6.流动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其研究成果由工程中心、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署名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江苏省轻工光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为:Jiangsu Provincial Research Center of Light Industrial Optoelectronic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7.流动研究人员应于每年1月底将上年度本人科研工作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编入实验室工作年报。同时,应提供相关原件进行审核,对逾期未交或未配合审核者实验室有权停止资助。

8.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9.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生活费用自理。

10.流动研究人员结束在实验室的工作(即项目结束或中止时),离开前必须及时清理人个物品,归还所租借的公共物品,同时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或研究报告;

3)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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